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和各池体大修时清理出的沉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调质、污泥脱水及稳定等一系列的过程,通过合格的污泥处理流程,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的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通过污泥堆肥、污泥焚烧、建材利用等各类方式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

第五条 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保障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符合国家要求、技术可行的多种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泥的处理、处置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各地应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统筹协调、管理、指导污泥的产生、运输、处理、处置以及最终去向监管。污泥异地处理、处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

第八条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跨市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受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在接受地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并向污泥移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九条 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十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处置单位应对污泥的安全处置负责,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确保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职人员,确保污泥安全、妥善处理、处置,将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禁止污泥处置单位超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第十三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提前协调其他污泥处置单位作为污泥应急出路,避免因原有污泥处置单位出现检修、事故等情况时,污泥无法及时外运处置。

第十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事污泥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归档。

第十六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二次利用或随意倾倒抛洒。

第十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处置单位和污泥其它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扬散、流失、渗漏、散落的;

(五)其他未尽情形导致污泥量发生改变的。

发生污泥扬散、流失、渗漏、散落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时,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实际联合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第三章 污泥贮存和运输

第二十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污泥临时贮存能力,并采取措施确保污泥贮存不产生环境危害。

第二十一条 污泥产生单位以贮存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应当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第二十二条 污泥运输单位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为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生产和污泥处置单位稳定运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污泥运输车除高峰期以外的限行放宽规定。

第二十三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其它异物进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二十四条 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当如实按要求填写污泥转移联单,将转移联单随台账定期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对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转移、擅自处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应严厉问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运输污泥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遗撒,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专用车辆合法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运输,并采取密闭措施。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标识。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禁止停靠(特殊情况除外,如长途运输、车辆突发故障等)和中转,防止二次污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六条 运输污泥的专用车辆,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在指定场所外清洗污泥运输车辆。

第二十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设施,在转移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同时,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四章 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污泥处置单位应每月5日前向污泥产生地、处置地的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选择的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环保验收合格,污染防治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二)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三)从事生活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需经专业培训;配备(委托)负责污泥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污泥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对于采用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设备的,可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申请税收优惠,并将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成本核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现违规、违法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报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理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三条 污泥处置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污泥处置管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并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各地级以上市相关职能部门应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省相关职能部门递交季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15日前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入厂及出厂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进行检测、跟踪、记录。检测记录由企业自行存档,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并于每季度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牵头制定的首项液流电池国际标准正式颁布

近日,随着首项液流电池国际标准正式颁布,将有利推进我国液流电池产业化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首项液流电池国际标准共3项:

欧洲牵头起草固定式液流电池1:术语及通用要求;

大连化物所和大连融科储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联合牵头制定的固定式液流电池2-1:性能通用条件及测试方法;

日本牵头起草的固定式液流电池2-2:安全要求。


泥浆破胶剂

一、用途特点

该破胶剂能够显著改变钻井泥浆的物理、化学性质,破坏钻井泥浆的胶体体系,还可以用于聚合物堵水胶体破胶、压裂胶破胶而利于反排,减少压裂液对支撑导流能力的伤害,获得好的油气产能。破胶机理为泥浆体系的聚合物高分子链降解断链为小分子,促使体系的细小颗粒聚结成较大的絮凝体,从而降低了胶体的粘度,达到固液分离的目的。其特点为:破胶速度快、破胶率高,有较广泛的使用温度范围、常低温下具有优异的破胶效果,对泥浆中添加的聚合物、加重剂等具有优良降解分散能力,添加量小、性价比高,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方便。

二、质量指标

三、使用方法

按照破胶剂占泥浆体积2%的比例,将破胶剂慢慢泵入或倒入泥浆池中,通过强力搅拌或泥浆泵将泥浆与破胶剂混合均匀,常温下反应30分钟左右,随后静置0.5-2h将污泥破胶后的游离水收集或排放。破胶剂最佳使用比例,通过实际试验确定。

四、包装运输储存

用200L聚乙烯塑料桶或根据客户的要求包装。运输注意防雨密闭、不要洒漏。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有效期为一年。


泥浆破胶剂

一、用途特点

该破胶剂能够显著改变钻井泥浆的物理、化学性质,破坏钻井泥浆的胶体体系,还可以用于聚合物堵水胶体破胶、压裂胶破胶而利于反排,减少压裂液对支撑导流能力的伤害,获得好的油气产能。破胶机理为泥浆体系的聚合物高分子链降解断链为小分子,促使体系的细小颗粒聚结成较大的絮凝体,从而降低了胶体的粘度,达到固液分离的目的。其特点为:破胶速度快、破胶率高,有较广泛的使用温度范围、常低温下具有优异的破胶效果,对泥浆中添加的聚合物、加重剂等具有优良降解分散能力,添加量小、性价比高,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方便。

二、质量指标

三、使用方法

按照破胶剂占泥浆体积2%的比例,将破胶剂慢慢泵入或倒入泥浆池中,通过强力搅拌或泥浆泵将泥浆与破胶剂混合均匀,常温下反应30分钟左右,随后静置0.5-2h将污泥破胶后的游离水收集或排放。破胶剂最佳使用比例,通过实际试验确定。

四、包装运输储存

用200L聚乙烯塑料桶或根据客户的要求包装。运输注意防雨密闭、不要洒漏。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有效期为一年。


国家电投储能技术研究中心揭牌成立

2019年7月16日国家电投储能技术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暨分中心授牌仪式在中央研究院举行。

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刘祥民,科技研发总监、创新部主任范霁红,发展部市场营销总监赵风云,物资部、火电部、水新部有关同志,上海成套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严宏强,河北公司副总经理梁炜,山东核设备厂总经理王洪涛,山东分公司代表,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代表,中央研究院院长李连荣、党委书记樊胜出席了揭牌仪式。

揭牌仪式上,中央研究院储能技术研究所副所长王含对储能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汇报,河北公司副总经理梁炜代表分中心进行了发言。

刘祥民对中央研究院在储能领域已开展的工作表示肯定。他要求储能技术研究中心要科学地加强顶层设计,为集团公司规划好储能技术路线和产业发展路径;加快储能示范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同时争取国家储能示范项目立项;保持储能技术业内优势,加大研发实验实证力度,同时开放合作;按照“一流战略”的总体要求,站在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全局思考,在起步阶段就积极参与国内外及行业储能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探讨储能技术产业化的商业模式,找好找准储能市场利润贡献点。

中央研究院综合管理部、科技管理部、科技创新支持中心、储能技术研究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了揭牌仪式。

国家电投储能技术研究中心依托中央研究院创新引领,集合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储能技术力量,突破制约储能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旨在打造国际一流的新兴储能技术孵化中心。(国家电投集团中央研究院)


国内首次新能源储能规模化交易完成

6月4日,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对外发布消息称,中国首个由储能电站与集中式光伏电站同时开展的调峰辅助市场化交易完成,储能综合转换效率达到81.9%,这也是国内储能技术在促进新能源消纳方面首次规模化应用。据悉,共享储能调峰服务是指储能电站与集中式光伏电站联动,在白天风光资源较好时存储电能,减少“弃光”电量,夜间供应该部分存储电能,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


储能正处于规模化发展前夜

2018年是中国储能发展至关重要的一年。在《关于促进我国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随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配套文件的出台和落实,我国储能市场实现了又一轮高速增长。进入2019年,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促动下,储能产业开启了向规模化发展的新历程。

■规模化发展条件日趋完善

电化学储能持续高速发展。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CNESA)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中国已投运电化学储能累计装机规模达到1011.5MW,同时还有3GW以上在建和规划项目将在未来两三年投运。从规模上看,储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潮。2011—2019年复合增长率为50%。产业走向规模化发展的端倪已现。

多种商业模式在实践中完善。从应用看,据CNESA数据显示,到2018年底我国电化学储能在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并网、辅助服务、电网侧和用户侧四个应用领域的累计安装比例分别为17.8%、14.3%、21.4%、46.5%,一改前几年用户侧一家独大的状况。2018年两个百兆瓦级项目实现了电网侧储能应用零的突破,使储能在四大应用领域均衡发展,市场应用全面铺开。

非补贴类政策推动市场化发展。从光伏、电动汽车行业的支持政策看,补贴是把双刃剑。作为灵活的调节电源,支撑智慧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交通系统高效发展的新兴技术,储能的政策着眼于开放市场准入、支持建立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重补偿轻补贴。

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体系一旦形成,会带动全国各省市、各相关行业的政策出台。例如,2019年1月30日,南方电网公司内部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化学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储能作为推动发展、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密切跟踪储能技术发展,积极推动储能多方应用;2019年2月18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电化学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厘定了国家电网各级公司发展储能的边界与重点,也首度公开明确了国网公司发展储能方向;2019年3月4日,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绿色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针对在园区备案实施且已并网投运的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放电量补贴业主0.3元/KWh,连补3年。

多项储能标准出台。随着储能示范应用的深入,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工作变得十分紧迫。2014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电力储能标委会,负责储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15年,全国电力储能标委会根据电力储能标准现状,提出了初步的电力储能标准体系,将储能标准划分为基础通用类、规划设计类、设备试验类、施工验收类、并网检测类和运行维护类,涵盖了各种形式的储能。2017年,国家能源局批复开展能源行业储能领域标准专项研究工作(国能综函科技[2017]38号),同意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组织开展能源行业储能领域标准化专项研究工作。

2018年,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入围国家标准委会第二批团体标准试点名单。联盟通过征集相关单位对于储能标准的需求,并围绕电化学储能、物理储能、储热、退役动力电池的储能综合利用等开展了团体标准的建设工作。近期有更多家企业和科研院所都积极参与到储能各项标准和规范工作的建设中来,为将来储能的大规模、全领域应用做好准备。

■仍需多方面提升竞争力

作为新兴的技术、新兴的产业,电力储能一直在探索中艰难前行。在规模化发展的前夜,储能要在以下四方面加紧备战:

持续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目前产业还缺乏一种兼顾大容量、高效率、长寿命和高安全性的技术,新材料、新技术体系的创新工作仍是重点,固态锂离子电池、水系电池、金属空气电池、氢燃料电池等技术的研发创新未来都有可能成为产业技术突破的重要力量。以储能捆绑火电机组参与调频、通过峰谷套利为用户降低电费的用户侧储能为例,部分储能应用类型已经在市场得到实践并具有一定的可盈利性。但随着储能和电力系统融合度的提高,市场更需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解决客户问题为目标的应用创新,这些以需求为本质的应用仍不够清晰,还需要储能企业的深耕细作。

积极参与政策研读和政策推动。目前的储能市场具备政策和需求双驱动的特点。无论是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电改的配套政策,还是节能环保、多能互补和能源互联网发展,都有可能惠及到储能的应用和经济性的提升,所以实时跟踪并研究地方政策,将有助于企业利用政策推动应用或提高利润;在有明确诉求的前提下,参与储能地方政策的推动也是十分必要且有价值的,如2018年储能企业参与推动国网江苏《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的出台,就解决了储能项目并网难的问题。

增强成本管理和产品化建设。储能市场扩大,项目量猛增,主流储能企业现在并不缺少项目机会,但受制于储能度电成本与我国的电力消费水平相比仍较高的现状,低价竞争、利润缩水给产业发展带来困难。以磷酸铁锂电池为例,据CNESA对厂商的持续调研,与2013年相比虽然成本下降近70%,2018年的度电成本为0.5—0.6元/KWh,但仍难以满足用户的低价要求。因此储能系统的成本管理是重中之重。在尽量降低电池本体成本的同时,也要在各类管理系统、监控系统、配套设备的成本下降上下功夫,还要控制好设计成本、生产成本、营销成本和管理成本。随着储能市场需求的增加,在部分领域逐步完成从按需定制系统到产品化建设的转化也是降低成本和扩大应用面的一个重要准备,部分厂商已经从户用储能系统入手进行产品开发。

加强市场拓展和市场宣传。与储能可以实现的价值相比,储能现有的应用类型和市场仍然狭小,在真正进入产业化发展之前,开发空间仍然巨大。从横向看,要开拓储能的跨行业应用。储能在电力市场外的应用几乎是空白,包括军事、轨道交通、港口、矿业、智能设备、穿戴设备等。从纵向看,要深化对电力客户业务、客户行为的理解。储能集成商、运营商应加强与发电集团、电网企业系统内的服务型单位的合作及合资,如电力系统内的项目实施单位、综合能源服务单位、电力服务公司等,共同开发和拓展储能市场,近期科华恒盛、北控清洁能源、采日能源等已经开始合资合作的布局。随着产业的成熟,市场宣传也将成为企业持续开展的工作,应设立专人专款,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宣传,建立企业和品牌知名度,为市场拓展打下基础。(中国能源报)


我国首个室内布置且容量最大毫秒级响应的电池储能系统并网投运

由国网湖南电科院主持调试的长沙芙蓉储能电站23日正式并网投运,这是我国首个室内布置且容量最大、功能最全面毫秒级响应的电池储能系统,标志着我省储能电站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作为新一代电网设备,储能电站就如同一个超大容量的“充电宝”。电网中引入储能环节后,可以有效地消除昼夜峰谷差,平滑负荷。不仅可以更有效地利用电力设备,降低供电成本,还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或作为提高系统运行稳定性、调整频率、补偿负荷波动的一种手段。芙蓉储能电站顺利并网,将有效缓解核心城区供电卡脖子难题,提升长沙电网调峰水平,促进省内新能源及祁韶直流的消纳,同时也是国网湖南电力推进“三型两网”建设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为保证芙蓉储能电站的高质量投运,湖南电科院派出专业技术骨干组建服务队,制定了一套全过程技术监督方案,全程参与电池等储能设备的驻厂监造、出厂联调、交接验收、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及系统调试,严格把控设备性能与调试质量。服务队奋战两个月,将原有调试工期压缩一半,全面提高调试效率。(湖南日报)


混凝土高效减水剂

一、产品特点及用途

本品是由萘系聚合物、引气助剂和增效剂等成分经过一定工艺生产而成。特点是减水率高,增强效果显著,可明显改善混凝土流动性和坍落度,初凝前缓凝效果明显,终凝后旱强效果显著,能大幅提高复合掺用,可配制C80高强混凝土。本产品为液剂型,是目前商品混凝土拌合的最佳外加剂品种之一。

具有以下特点:

1、在砼强度和坍落度基本相同时,可减少水泥用量10—25%。

2、在水灰比不变时,使混凝土初始坍落度提高10cm以上,减水率可达18—25%。

3、对砼有显著的早强、增强效果,其强度提高幅度为20—60%。

4、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全面提高砼的物理力学性能。

5、对绝大部分水泥适应好,与其它各类型的混凝土外加剂配伍良好。

6、特别适用于在以下混凝土工程中使用:流态混凝土、塑化混凝土、蒸养混凝土、抗渗混凝土、防水混凝土、自然养护预制构件混凝土、钢筋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高强度超高强度混凝土。

二、质量指标


三、使用方法

掺量范围为水泥重量的0.8-2.0%。建议实验确定最佳效果添加量。

四、包装运输储存

用200L聚乙烯塑料桶或根据客户的要求包装。运输注意防雨防潮、密闭不要洒漏。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有效期为一年。


重油污清洗剂

一、产品用途

本产品能够高效清洗动植物油、矿物油产生的重油垢、油污,对金属及其他设备器具、场地、物料、工服等表面清洗,具有常温下溶水速度快、除油效果显著、无毒无腐蚀、清洗费用低、安全环保之优点。

本产品广泛适用于石油化工、机加工维修、过滤滤料、工服、厨房等油垢清洗。

二、质量指标

三、使用方法

将产品配成3%的水溶液使用,温水效果更佳。

四、包装运输储存

产品用25L聚乙烯塑料桶包装,25㎏/桶,或按照用户要求进行包装。运输过程中注意密闭、不要洒漏。储存在阴凉干燥处。产品保质期一年。